問:近日為準備贖回通知,與LGM在台僅存的旅遊部門聯繫。原先的電話號碼依舊,只是原有行銷人員全撤了,還有人接電話及回覆問題,讓我頗為安慰。對方(似乎是主管)很熱心的一一提醒我要準備的文件,也不斷的試圖解釋這並非他的工作職責。最後他還說,如果我備妥資料,寄出去前,也可去找他幫我確認一下,並提醒我要寄掛號。所以到目前為止,我覺得LGM是有責任感的,很有希望,終於在本週寄出了。
他們是搬家了,搬到民權東路與復興北路交口附近的四樓公寓。
過程中曾與該主管問及,是否有人已收到回饋金,他表示沒人告知他結果,所以他沒有消息。但他接觸到的第一批詢問電話,是在2008年的6月,約有10多人。
希望已收到回饋金者,回覆一下嘛!!

答:發稿時間 2006/11/2 上午 11:15:42
標題 偵七隊等專案小組偵破樂○美公司以分時渡假旅遊進行非法吸金詐騙案
查獲時間 民國95年11月01日下午20時00分
案由 偵七隊等專案小組偵破樂○美公司以分時渡假旅遊進行非法吸金詐騙案
查獲地點 台北市民生東路三段

(中略)

案情摘要及偵破經過:
(一)、犯罪嫌疑人倪○爾目前為英屬曼島樂○美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L G N)負責人夥同前負責人詹○德(於94年8月潛逃國外)於84年1月4日起在國內設立英屬曼島樂○美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吸收之前銷售分時渡假商品,惡性倒閉之新加坡假日屋臺灣分公司舊幹部班底成員擔任經理、業務員、專員等職務,以舊瓶新裝分式,增加「五年回饋計畫」,期滿可領回入會本金,除藉口可吸收民眾因購買分時渡假旅遊商品導至財務糾紛倒閉之新加坡假○屋公司、亞洲○○基公司、遠○休閒家公司、富○生活公司、太○島公司、飛○國際公司等舊會員權利,以贈送電影票、禮品、演唱會入門票、渡假招待卷等為誘因,搭配辣妹利用街頭問卷調查、電訪開發等方式,再邀請被害人到公司參加旅遊說明會,營造熱烈銷售氣紛,嫌犯化身公司白領幹部及職員以「一搭一唱」、「一對一緊迫盯人」方式施以長時間強力推銷該,在被害人心防薄弱時,要求儘速刷卡付訂金簽約加入成為「分時渡假終身永久會員」,其會費依繳款年限金額多寡區分試用卡、銀卡、金卡、白金卡,及終身會員鑽石卡,會費從2萬元至70萬元不等,樂○美臺灣分公司員工並謊稱:公司係英屬曼島HMA公司在國內之惟一銷售代理商,並已加入國際渡假交換服務CVC公司成為會員,會員可透過RCI及II兩個國際「分時渡假飯店交換」組織,選擇世界各地超過5500家的渡假村與50000家的旅館或五星級旅館之分時渡假權利,借以博取被害人信任進而加入會員,惟被害人加入刷卡或貸款付費成為會員後,欲前往巴里島、巴黎、韓國、關島、沙巴、吳哥窟等知名景點旅遊,該公司便以前往旅遊之飯店已全數客滿或該景點沒有連鎖渡假飯店為由,造成眾多被害人受騙上當。
(二)、另樂○美公司向民眾謊稱加入旅遊會員可享「五年回饋計畫」依銀行法第五條之一規定:「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及第二十九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該樂○美臺灣分公司向被害人收取會員費用,口頭承諾期約5年後就可以拿回本金加上紅利,違法吸金部分,顯已違反銀行法之規定,最高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本局偵七隊三組於94年底接獲線報後,為貫策執行政府強化社會治安有效作為,打擊集團性重大經濟犯罪,經報請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玉萍指揮偵辦,展開長期跟監、蒐證,歷經10個月偵查,始掌握該公司確實地點及涉案事證,並於上述時、地會同北市萬華分局、基隆市三分局等單位共組專案進行實施搜索、拘提,當場查獲該公司主要嫌犯倪○爾及幹部14人,犯嫌到案後竟也互相推諉、交代不清與哪些渡假村、飯店有簽約合作,只說有幫會員代訂旅行團享有優惠假價折扣。且負責人倪菲○連總公司在英屬曼島何處均回答不清楚,詐騙意圖招然若揭,與當初慫恿被害人加入時說明會中「陽光、沙灘、比基尼」的美麗畫面形成嚴重落差。警方這次行動從查扣帳冊資料推估,該集團10年來誘騙加入會員超過1萬5千人,吸金規模更超過新臺幣50億元,全案經偵訊後先行依詐欺及違反銀行法等罪嫌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並擴大深入追查被害人及其他共犯。目前已有10名被害人出面指證。
(四) 警方並呼籲社會大眾應慎選旅遊商品,尤其是分時旅遊商品,很多旅遊村、飯店均在國外,真假查證困難,若有消費爭議往往投訴無門,消費者應考量自身經濟能力及時間運用勿輕率加入,為爭取權益目前除消基會、公平交易委員會有申訴管道外,若已明顯遭騙,也請被害民眾能勇於向警方出面指證,刑事局專案小組電話(02)27535045。
參考資料
http://www.cib.gov.tw/news/news01_2.aspx?no=1372
相關詞:
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西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高鐵股份有限公司, 戰國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
股份有限公司, 樂○美公司, LGM, 曼島, RCI, 被害人, 倪○爾, 台北地檢署, 分公司, 公司

以上文章引用至此: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101405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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